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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点
民主法治示范村
 

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省司法厅、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现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为宗旨,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以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早日实现“三最”目标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实现以下要求: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组织、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凡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业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没有发生因村级帐目不清、村务公开不规范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工作要求
创建活动步骤与形式不作统一安排,各地根据各自乡情村情,本着坚持标准、对照不足、切实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自行作出安排,但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各乡镇从现在开始就要精心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排出创建目标与计划,分步骤抓好方案的实施。
    (二)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特别是村两委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学习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尤其要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培育广大干部群众民主法治观念,帮助群众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引导村民依法参与村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对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真正统一到“民主法治”这一主题上来。
    (三)各地要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依法治村、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与“村民自治模范村”评选活动、创建文明村组活动、建设小康村活动等农村活动结合起来,与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创建措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四五”普法考核验收时,必须有40%的村达到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具体时间要求是2004年底有35%的村达标,明年“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前,再有5%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民主法治示范村”实行分级考核、分级评审的办法,考核评审标准另行下发。对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评审考核,由各乡镇于11月底前随同创建工作总结对照标准自行申报,经区司法局和民政局共同审核,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命名;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由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组申报,申报市级示范村,必须在已被评为区级示范村的村委会中择优推荐申报,由市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市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四、组织领导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密切协作,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的组织指导,为推进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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