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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黄山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历程

黄山区法律援助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只限于由区人民法院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和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办理,主要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提供法律援助。1999年,区司法局成立了“法律援助指导小组”。2000年7月19日,区残联和司法局共同组建了黄山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设在区残联。2000年以后,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参加了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2001年1月14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成立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1月22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设立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文件确定法律援助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3名,隶属区司法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全部执行行政工资,列入区财政统一发放。2002年7月9日挂牌正式运作,配备了2名专职执业律师为办案人员。2004年,中心共有工作人员4人。是年6月,鉴于人员变动,又调整了2名办案人员。
2004年,配合“法律进社区”活动,试点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在妇联设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求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

二、黄山区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到2004年7月底,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和承办了援助案件68宗,解答法律咨询400多人次,其中,民事案件有50起被受理,刑事案件有18起被受理。在受理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1起,故意伤害案件4起,强奸案件2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起,盗窃案件2起,寻衅滋事案件1起,抢劫案件1起,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件1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3起;受援人中,未成年人6人,聋人2人,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10人。
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首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审查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对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也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中心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即群众到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咨询问题、办理事务,所遇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负有首先接待并认真解答和引导办事的责任。负有首问责任制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既不“包赢官司”,也不敷衍塞责。在代理戴本来工伤案件中,由于戴本来是合肥市长丰县人,在黄山区谭家桥镇新田采石厂做工时受伤,后不幸死亡,其近亲属就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及时全面了解戴本来受伤情况,中心工作人员不辞辛苦远赴长丰调查取证。最后维护了死者的合法权益。在2002年受理承办的一起伤害案件中,律师发现了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的疑窦,通过大量调查取证,获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院依法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了无罪的一审判决。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简报刊载了以上这两个案例的介绍。
法律援助中心热情帮助经济困难的刑满释放的例子也很动人。2001年1月刑满释放的伍远征生活十分困难。当时正逢黄山区商业系统进行改制,他认为自己应该享受改制职工的部分待遇。在多次反映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找到了区司法局,局领导分析了他的情况,认为他的要求有合理成分,在通过一般联系没有收到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就安排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丰收亲自为他办理这起援助案件。先是向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结束以后,又代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多方面努力,历时一年多,2004年6月初,在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伍某终于得到了付给他一万元补助款。2004年7月1日,他冒着高温专程向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一面写有“豪情的法律援助,热情的政府关怀”的锦旗。
(二)中心加强自身建设的情况
首先是中心领导非常注意加强全体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为了建立学习型、思考型法律服务团队,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司法局召开的法律服务学习研习会议。通过集体研习,实现了法律智力资源共享,达到了解开难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建立学习型思考型法律服务团队的目的。参加研习会,对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大有裨益,他们都感到受益匪浅。
其次是抓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了有关财务、案件受理、登记、审批和质量检查以及档案建设等基本工作制度,使中心的工作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逐步实现受理案件严格审批手续,案卷归档及时完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制约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因素
1、保障不够。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新建机构,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现代办案装备。囿于区财政是“吃饭”财政,能够保证人员经费正常发放已经是十分难得的了,安排一定的办案经费就需要视当年区财政的收入状况。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样,就难免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办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日益增长的需要。另外,由于没有办案补贴,律师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均是自己支出办案费用,法律援助中心只能表扬他们的奉献精神。
2、人员不齐。这个不齐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需要的人员不齐,现有的工作人员中,还没有专职执业律师;二是指人员之间个体素质不齐。人员培训经费紧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难以迅速适应全面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需要。

三、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法律援助的涵义有待于统一。 据我们了解,关于法律援助的定义和范围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种:《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这个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安徽省条例的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一)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三)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四)请求国家赔偿;(五)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六)请求办理与公民人身、财产相关的公证事项;(七)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而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在这里,很显然,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问题在于二者都是法规,一个是地方性法规,一个是行政法规,但是二者对法律援助涵义的诠释确有宽窄之分,令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有时会无所适从。
(二)建立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协会。协会是一种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现在律师有律师协会,公证员有公证员协会,人民调解员也有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议目前先以黄山市为单位,组建法律援助工作者协会,在全省乃至全国开个先河。
(三)建议定期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交流,互相学习。由于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厚爱,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参加过IJB举办的刑事辩护培训班和省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班。但是对这样参加人数有限、培训对象局限的学习,对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和迅速壮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来说,就有“杯水车薪”的感觉了。而且,参加这样的培训,它的覆盖面由于各地经济状况的限制又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为此,建议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总结交流办案情况和经验,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四)中央向经济困难地方提供法律援助资助。当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经费短缺,这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这一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能没有问题,但是面对"吃饭型财政",这样的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在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基本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但是没有安排政策性的人员补贴和必要的办案经费(补贴),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很低,工作条件亟待改善。由于区域内经济不发达,还没有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条件,目前只能依靠政府拨款和上级补助。因此,建议在中央财政补助的政法专项经费中或者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资助,为法律援助安排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补助资金,并安排解决一些办案需要的装备,如微机、传真机、摄象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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