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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农村普法基础 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关于黄山区甘棠镇立新村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




    最近,为了掌握指导全区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动权,我们在被确定为市、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的立新村进行了调研。认为他们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方面做法具有创新性,值得推广;同时在普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形成此文。

一、立新村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黄山市黄山区立新村位于黄山区城区西部,是一个城郊型的村,人称“城区里面的村庄”。全村有6个村民小组,1114人。近年来,立新村在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推进村民自治方面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走出了一条依法治理、以德教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路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过去的三个五年普法活动中,立新村持续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取得了成绩,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订立制度。立新村的干部们认为,依法治村的实质和核心是村民自治,而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搞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并建立切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村党支部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的参选率都在98%以上,选出的村干部,不仅具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责任心强,而且具备较强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深得村民信赖。近年来,他们在保证依法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村规民约》和体现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各方面制度。如《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民主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职责》、《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财务公开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内容涉及到村民利益和村务管理的多方面。对村民关心的村务,他们坚持实行了“八公开”,即:财务管理,计划生育指标,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村民负担公开,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报酬、功绩过失情况,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村基建项目、新上企业项目情况八个方面必须公开。2002年6月,立新村顺利完成了第五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以后,他们又按照与时俱进和充分依靠群众民主管理的要求,对原来的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进行了充实和修订,确保村规民约适应新形势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需要。

(二)坚持依法治理、推进民主管理。立新村在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中,坚持做到事前公开,事中监督,事后检查。村里根据村民提出的要求,决定修建一条村中水泥道路。在修路的整个过程中,除了实行事前公开招标,公开选定施工队伍,还聘请了2名村民负责监督道路的施工质量。村里有一个坐落在城北的龙门水库,由于特殊的地理优势,已经被开发为多功能的水面,既养鱼,还养鸭,又是城区居民休闲垂钓中心。2002年,这个水库的承包已经到期。为了鼓励承包人加大投资,村里经过调研,决定延长承包期限。至于承包期限是7年还是10年,立新村的干部又发扬了充分依靠和动员村民民主决策的传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让村民们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了下一轮承包期限。期限有了明确的答案,在具体操作上,他们又在7月31日进行了公开招标,由中标的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为了实施好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都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有关的村务。每次村务公开以后,村党支部书记戴正平和村委会主任余双喜还带领村两委成员深入到各村民小组,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跟踪收集群众的意见,然后将群众的意见收集归档。对一时由于条件方面的原因,不能解决的,也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村民解释清楚。通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对集体的关心度大为提高。有的村民说:“过去我们是站在场外看,漠不关心;现在我们是进场当裁判,干事称心;村干部的工作我们一清二楚,心里放心!”

(三)注重法德并举,大力弘扬正气。为了切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他们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结合立新村的实际,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活动,寓教育和普法于活动之中,并做到每年一个创新。例如,2000年,他们在全村开展评选五种人(即“计划生育带头人、市场经济闯路人、科学种田探索人、二次创业敢闯人、流通经济当强人”)的活动,促进和提高了村民的国策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2001年,在全村开展了评比和表扬“好婆婆、好媳妇、好女儿、好母亲、好妻子”的活动,既为20多位群众公认的好女性戴上了光荣花,又潜移默化地宣传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2002年,针对有些村民产生的“读书无用”的错误思想,立新村又适时开展评选和奖励了6个“重视教育的好家庭”、14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3名“进入学府的好学子”活动。通过这个活动,进一步宣传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又一次在全村以村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例,倡扬了重视教育的好风气。据不完全统计,从一九八六年以来,这个村共有40多人考进了中专以上的学校。今年4月,立新村又以见缝插针的形式,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妇女工作会议的时机,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奖品价值虽然不多,但是,正是通过这样的活动,强化了人民群众的国策意识,普及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知识,为这部法律从9月1日起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立新村坚持多年认真实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千方百计推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教育,大力推行民主管理,不仅使村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积极推进了依法治村的进程,还为立新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1998年以来,这个村已经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内,化解在萌芽状态。村内偷摸现象少了,打架斗殴的没有了,近年来,立新村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干群融洽、秩序稳定、民心安定、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立新村的新面貌。1997年,立新村党支部被表彰为市红旗先进党支部,1999年被评为省“五个好标兵党支部”,1996年起连续6年是市级先进党支部。
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方面及建议采取的对策。
普法是开展基层依法治理活动的基础。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了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普法活动的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立新村地处城郊,外来经商的人比较集中,人口的流动量比较大,而且还有一部分“挂牌户”(即户口在立新村,人户分离的“村民”),在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中,参与到其中的基本是立新村“人户一致”的村民,对于外来人口和挂牌户人口,还游离于之外。虽然这种状况的存在有它的历史和客观原因,但仍是我们工作的一个“盲点”和需要注意解决的“难点”。我国“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因此,要真正全面实现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就必须要在普法活动中消除这个“盲点”。

二是普及法律知识缺乏相对的系统性。我国“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了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其中有一个转变和提高就是“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尽管立新村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和方式,向村民普及和宣传了不少法律知识,但仍然使人有”零散”的感觉,在村民的思想意识中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基本法律知识。这样,离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也就是使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成为习惯,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在基本品质和个人修养的一个基本方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是对村民的普法方式难免“千人一面”。由于普法活动是分散、临时的,方式是千人一面,尽管每次活动一般都有一个主题,但是由于村民个体状况的千差万别和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普法的效果也就容易顾此失彼。群众说这样的做法是:“水牛三把草,黄牛也是三把草”,意思就是说,有的吃不饱,而有的却吃不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农村的实际,我们认为在开展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中,首先应当抓好向农民普法这个环节,夯实依法治理的工作基础。为了夯实这个基础,我们建议:

第一、普遍选聘普法辅导员,送法上门。即根据农村居住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以自然居住的农户为单位,按照每十户左右的规模,选聘一名农民普法辅导员。由普法辅导员向农民面授,可以因人施教。开展这项活动现在已经有了比较普遍的基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每十户农民中都推选了一名村民代表。可以以村民代表为依托。村民代表都是由村民自己推选的,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熟悉所代表的村民的情况,并且都具备一定的文化和政治素质,完全可以承担此任。

第二、开办农民普法学校,系统学法。法学是一门科学,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孤立的学习某一部法律,有时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已经开展了十六年全民普法活动的今天,提出比较系统地向人民群众普及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我们认为不能说是超前的提法了。而在农村要开始做到这一点,就可以利用农民技术学校(或者如夜校)等为载体,主要培训村、组干部和普法辅导员。这样,使他们具备相对系统的法律知识,也有利于他们深入浅出、准确通俗地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夯实依法治理的基础。

第三,结合开展法律服务,学用结合。随着农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讨说法”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迫切性也日益凸显。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利用开展法律服务向农民群众普法也是一条非常有效的渠道。立新村集体和农民出租房屋的比较多,但是,他们中许多人对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的规定并不清楚,我们在座谈中向他们提醒以后,他们非常感兴趣。我们就趁热打铁向他们宣传了我国法律关于时效的其他方面的规定,他们听得十分认真。融普法于法律服务过程中,实在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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