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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口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一直被国外誉为“东方之花”。长期以来,它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在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新形势下,各方面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加,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了适应新形势,笔者结合人民调解工作谈微薄之见。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制度不断健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依法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现全镇共有各类调委会10家,其中镇调委会1家,村级调委会6家,联合调委会3家,共有调委会成员42人。尤其结合2005年年初村委会改选,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调解成员的素质,指导各村把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据统计,在我镇现有调解人员中,高中上文化程度的占60%以上,年龄40岁以下的占70%以上,改变了过去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此外,在镇司法所的指导下,各镇村(居)调委会依照《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之规定,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纠纷排查、信息报告、纠纷移交等十一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目前,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设立了专门或与其他工作合署办公的人民调解室。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人民调解组织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我镇广大人民调解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预防多发性纠纷为重点,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便利条件和独特优势,坚持热心、细心、耐心和腿勤、嘴勤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对发生在群众间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他们在维护地区稳定、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公民法律道德素质、保证基层政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仅去年和今年,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80余件,其中防止民间纠纷激化12件,避免因故意伤害可能造成伤亡8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件300人。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新问题
(一)形势的发展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矛盾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矛盾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征地拆迁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及各相邻关系纠纷;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甚至是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等。这些矛盾纠纷关系错综复杂,又比较容易激化,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十分棘手,如何有效地解决好这些矛盾,避免激化,对人民调解组织来说无疑是一种考验,更是一种新的挑战。
(二)人民调解工作正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1、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一是资源权属纠纷日趋频繁。在我镇部分地区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条件下,群众生产生活对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还十分强烈,加上各种原因造成部分山场、土地资源权属不清,很多人为利益所驱动,甚至撕破脸皮、“寸土必争”,使得纠纷时有发生,成为我镇较为普遍的矛盾纠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镇项目建设的纷纷落户,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工程建设中部分工头恶意拖欠民工工钱甚至携款潜逃,往往会引发民工上访,势必会造成恶劣影响。
2、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由于一些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观念形成新旧力量对比,进而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道德约束与一部分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缺乏道德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我镇邻里纠纷多发的原因之一。二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顽固陈旧的思想阻碍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步伐,我镇一些婚姻家庭类纠纷缘出于此。
3、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部分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维护的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和不合理性,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来调解新型矛盾纠纷,是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三)当前矛盾纠纷的几个特点
1、从纠纷的主体上看,是多元化的趋势。从近几年我镇大量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还突出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
2、从纠纷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可以说表现的形式、方式多种多样。有历史的、政策的、利益的等方面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即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一面;既有部分镇村干部思想观念陈旧、管理方式落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能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这些原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前我镇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纠纷必须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
3、从纠纷的解决方式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我镇区域位置特殊,在目前的体制情况下,部门、单位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另外,人民调解组织即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委会、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了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
三、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贴近中心、服务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切实为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狠抓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不定期开展矛盾排查活动,及时掌握纠纷苗头,对矛盾纠纷的重点人、重点户、重点单位责任到人,对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就地化解,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居),疑难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
2、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作为“防”的一手,要充分发挥出特有的作用,一方面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同时,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逐步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矛盾纠纷移送制度、纠纷调解督办等制度,掌握全面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3、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调委会要广泛开展“送法进村(居)”和“送法入户”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要把法律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4.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人民调解员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经得起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业务联系,请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经常指导民事调解业务,使人民调解员尽快提高业务能力。
5.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发展其他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
6.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调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积累好的调解方法并大力进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研究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黄山区汤口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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