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民主法治文萃


人民调解工作之我见
周萃


  针对社会治安的复杂情况,国家特别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200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通过调解实现“群防群治”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和初发阶段,避免激化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人民调解及其社会功能不可轻视,鉴于我乡的实际情况,笔者针对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践略陈管见:

一、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乌石乡地处太平湖上游,下辖7个村,现有人口7894人,总面积55平方公里,全乡共有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9个,有调解治保人员110人,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不仅参与了大量纠纷的解决过程,而且成功率较高,仅2003年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76起,调处率及成功率均为100%,但是随着法制化过程加快,尤其相对于法院的收案量,调解的作用却有下降之势。

   乌石乡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与困惑:

(一)近年来,由于外出务工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原有的邻里、同事等关系也出现了动摇和重组,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和人际关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调解方法如:说服教育、规劝等方式的效果没有以前明显。

(二)人民调解组织由于自身的一些局限性无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主要问题是:

1、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其处理结果在效力上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不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尤其是在支付赔偿金问题上一拖再拖,所以当事人为避免增加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直接转向诉讼程序寻求彻底的解决。

2、由于重结果轻程序,调解时不一定遵循既定的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到调解的质量。

3、调解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调解成效的原因之一。村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而作为一名调解员应该不计报酬、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需要做出较大的付出甚至牺牲。目前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调解能够投入的财政支持非常有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解人员的素质的提高以及人民调解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三)社会对诉讼崇拜而对调解轻视。诉讼审判是纠纷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近乎标准的法律答案,也是其他解决方式的参照。尽管人们身在农村,但是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对法律知识获得了一点了解,加之社会对诉讼倍加推崇,于是在整个社会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更愿意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价值取向直接导致了诉讼量与积案剧增,也导致了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二、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上的思考

(一)人民调解工作有待于上级部门和社会增加资源投入,以及在价值取向和政策加经支持,使农民群众对调解的功能有进一步认识,同时,人民调解制度必须加快自身机制和组织建设,一些基本制度,如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讨论制度,回访制度等应不断完善。

(二)在人员构成方面,上级部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尤其加强对各村调解员的专门培训,通过开展向曹发贵同志学习为契机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以提高调解的质量,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效率。

(三)在程序方面,人民调解应通过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或诉讼程序的衔接,增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为更好地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支持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由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乡司法所为主体,由乡计生、土地、民政、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群众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诿的弊端。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就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因此,我乡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应在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建立起适合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机制。


 

 

    

 

黄山区司法局 设计制作:黄山区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  协助制作:华丰网络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