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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履行职责,以成绩求发展
                     ——对黄山区甘棠镇司法行政工作调研与思考

朱立新


    司法所处在基层,面向群众,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继出台,为我们加强司法所建设指明了方向,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更好地谋划基层司法所建设,推动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笔者亲历甘棠镇司法所,感触颇深,受益菲浅!
    甘棠镇系黄山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旅游接待中心,全镇面积104平方公里,辖14个村、9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5万人。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甘棠镇司法行政工作结出累累硕果,基层司法所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在省、市、区多方面数次受到表彰。该所司法行政工作能开展得如此有声有色,笔者认为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学习借鉴的。
一、以自身努力取得的成果来争取镇党委、政府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
“有为才有位,有位促有为!”首先,镇党委、政府领导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的认识到位。基层司法所肩负着:⑴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⑵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⑶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⑷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⑸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⑹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⑺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⑻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⑼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等九项职能,可谓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也正因为如此,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力开展,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得到镇党委、政府领导的充分认识。同时,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工作扎实,充分利用主客观条件做好工作,以“争创全区一流”的高水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取得的丰硕成果来争取镇领导的关怀,并以此表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为镇党委、政府争了光、添了彩,让镇领导刮目相看,愈加重视和支持,比如办公条件的改善,而这又为镇司法所取得更优异的成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乡镇领导的重视、支持与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取得的成果这两方面是相互依赖、互相促进,密不可分的,以林楷平同志为所长的甘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别具慧眼,正是有力地把握了这一点,促进了镇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司法所的持续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发展意识,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
    甘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司法所自身巩固、提高、发展的基础和需要。为此,他们牢固树立“以建设促发展,以发展带建设”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了政治学习、岗位目标管理与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及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安置帮教工作站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等组织,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正是由于业务规范化建设,使司法所各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保证了镇司法所能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业务水平也得以提升,为其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三、准确地把握和处理好与村委会、镇直单位、公安派出所的关系。
(一)甘棠镇系城关镇,也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镇,辖14个村、15个镇直单位,它们是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办理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及集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迫切需要司法所的指导、帮助,尤其在开展依法治村方面更离不开司法所的指导;而镇直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这当然也离不开司法所的支持与帮助。
(二)镇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同属镇一级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两者职能迥异,但在处理民间纠纷方面,因纠纷本身的复杂性、经常出现纠纷涉及的刑事与民事性质差别甚微或交叉的情况,这时又需要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配合。
基于上述原因,甘棠镇司法所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始终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灵活、恰当地处理好了与村委会、镇直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的关系。一方面建立与村委会、镇直单位的友好协作关系,既有效地实现了其自身的职能,又促进了村委会、镇直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了与公安派出所的兄弟互助关系,主动加强与其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这既明确了分工,避免越俎代庖,又从纠纷具体情况出发,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工作上的互相推诿,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四、扎实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和对象
    甘棠镇地处城区,镇司法所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从广大农民和企业面对日益增加的经济、民事往来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这一实情出发,站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引导群众“以法维权”的角度,积极发挥诉讼方便、人员合理和收费低廉三大优势,立足基层,依托法律服务所,全面开展了解答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与经济诉讼活动、主持调解纠纷、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事项等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并拓宽了服务领域和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了农业、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为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推进了镇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此外,甘棠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拥有良好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注重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这些都同样是值得我们学习。
   黄山区20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目前甘棠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居上,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问题。通过深入甘棠镇司法所调研,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也可见一斑。在此,笔者就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几点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一、创造条件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目前,我区所有司法所已经立户列编,但仍普遍存在着两大主要问题:一是人员匮乏。全区20个司法所,唯有6个司法所配备2名司法助理员,其余所均独有1名司法行政干部,非但如此,这1名司法助理员还不能专职专用,往往身兼数职,结果自然只能疲于应付部分工作,难以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二是经费不足。司法所目前均无独立办公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以上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地位的认识不够,这也与司法所没有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工作成效不佳有着一定的因果联系。为此,我们在解决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后,在面临暂时难以充实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情况下,必须首先确保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防止步入“疲劳应付——工作困难——疲劳应付”的恶性循环,务必保证司法行政干部有时间思考工作、有精力落实工作、有信心干好工作。同时,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广大司法助理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其工作主动性,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二是学习甘棠镇司法所成功经验,用实际工作成果换取党委、政府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可考虑设立司法所独立(办公经费)帐户或专项办公资金,确保司法所有足够的办公经费去开展工作,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司法所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其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
目前我区部分乡镇法律服务所已开展多方位的业务活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也得到进一步拓宽,经济和社会效益得以双赢,但在切实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参谋和助手这一点上,可能仍尚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进一步重视。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之一,乡镇法律服务所已逐步成为村委会、企业甚至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但却难以为乡镇政府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说没有机会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原因之二,乡镇司法所缺乏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渠道和途径;原因之三,乡镇政府没有明确建立起以司法所为纽带的对民情社意的反馈机制,对此可开展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例会制度,即允许司法所所长列席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并可提出法律建议,这既可为镇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也能统一司法所人员思想,保证司法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第二、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适时、及时以法律讲座等方式对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村干部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和依法治企等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逐步确立司法所草拟和审查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提出法律建议的服务地位;第四、授权乡镇法律服务所审查经济合同、代理政府参与调解、促裁和诉讼活动。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别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实践中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对象自身的特殊性,本着切实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广泛开展这项工作。为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益,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这一制度:第一、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即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尤其是在请求给付赡养或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类案件,以及当事人系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的案件中重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法律援助的方式可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类别和案件性质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这三种方式。
第三、健全法律援助的程序。这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申请和实施法律援助等环节。首先,申请必须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①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②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③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材料;④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其次,可规定乡镇司法所为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机关,审查内容为:①申请人是否符合受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条件,或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有关规定;②所申请的援助事项是否具有合法性。再次,可规定乡镇政府、乡镇法律服务所分别为法律援助申请的批准和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机关;
第四、建立法律援助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相信,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必将密切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无疑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资力度。
   目前,我区司法所办公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硬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两所”在“软件”建设上还普遍存在着薄弱方面,如:⑴法律书籍不齐全,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资料系列,特别是缺乏常用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资料;⑵法律类可读性报刊、杂志缺乏;⑶无现代化办公设备,这都亟待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领导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根据“两所”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挤出资金,加大投入,切实加以改善,争取在圆满完成“两所”原有工作职能的同时,努力将司法所延伸为一个方便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干部甚至广大群众使用的法律资料阅览室、图书室,使其成为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的坚实阵地和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这必将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于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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