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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

 
中学生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叫宪法?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6、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有多少条修正案?
7、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有哪些?
8、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
9、我国的审判机关和审判权指的是什么?
10、我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权指的是什么?
11、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有哪些?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象征什么意义?
13、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升挂国旗?
14、公民参加和遇到升国旗仪式时,应有什么表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什么意义?
16、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应如何治罪?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如何确定的?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如何确定的?
19、居民身份证法对我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是如何规定的?
20、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21、《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从事民事行为有什么规定?
22、什么叫监护?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2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25、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6、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终止?
2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可以探望子女?
28、《婚姻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29、《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30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在继承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
31、如何认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
32、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是什么?
3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34、哪些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
35、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和其他社会活动规定了哪些优惠和保护措施?
3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37、《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义务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38、当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办?
3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4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内容及目的是什么?
41、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4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43、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44、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学校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45、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哪些职责? 
4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出版、销售、播映单位承担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了哪些规定?
47、我国法律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何规定?
48、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与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人有何司法保护?
49、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0、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5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53、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4、什么是义务教育?为什么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55、哪些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
56、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57、《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5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59、如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60、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2、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或无法律责任 ?
6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争议,如何进行处理?
64、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5、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66、行人必须遵守那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67、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68、 乘车人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69、什么是刑法?
70、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71、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
72、未成年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73、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74、什么是紧急避险?,实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75、什么是主动中止犯罪行为?
76、为犯罪分子望风的人应如何处罚?
77、什么是自首?自首可以得到哪些从宽处理?
78、什么是侵犯财产罪?这类犯罪有哪些主要罪名?
79、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80、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买,是否构成犯罪?
8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8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83、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84、在城镇居民区有人故意放大音量影响你的学习怎么办?
85、哪些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86、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刻乱画只是不文明行为吗?
87、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88、怎样处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
89、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是怎样分工的?
90、发现了犯罪,应该向谁报案、举报或者控告?
91、公民可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司法机关?
9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93、民事纠纷可由哪些途径得到解决?
94、哪些案件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
96、什么是行政诉讼?
97、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98、什么是律师?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99、什么是公证,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100、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就哪些民事、行政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什么叫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规定国家最基本的原则问题,如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准则等。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因此,宪法又称为“母法”。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也称国体。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代表所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政体或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计划生育。(7)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
6、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有多少条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到目前已经有31条修正案。第1条至第2条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3条至第11条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12条至第17条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8条至31条于2004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机关。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分。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8、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
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是负责国家行政工作的机关。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9、我国的审判机关和审判权指的是什么?
审判机关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审判机关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叫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我国的检察机关和检察权指的是什么?
检察机关是就刑事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的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即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象征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五星的黄色表示在红色大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五角星的中心点,表示全国人民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大团结。
13、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协全国委员会、外交部所在地,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14、公民参加和遇到升国旗仪式时,应有什么表现?
公民参加和遇到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一般人行注目礼。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象征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齿轮和谷穗。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天安门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庆典的场所,象征我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新中国的诞生。
16、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应如何治罪?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作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如何确定的?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即日起改北平为北京。
北京位于华北平原的北端,以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闻名于世。据考古新发现,北京建城的历史可追溯到3040年前。辽代称燕京,为陪都。金代为中都。元明清都定都于此,元代名为大都,明清名为北京。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如何确定的?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以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国歌新词,仍用原曲(作了个别改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销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歌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在人民中广为流传,是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居安思危的思想。
19、居民身份证法对我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是如何规定的?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0、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通过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还包括实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是否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民事行为标的的金额之大小、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认定。如果是超过“限制”的民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有关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呆傻等智力不全的人。
21、《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从事民事行为有什么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2、什么叫监护?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指的父母也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人员的排列,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其职责可归纳为:(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包括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健康和安全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须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进行;(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2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是因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25、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终止?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必然会引起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某些变化,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都不会因此而变化,所以,婚姻法同时还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子女因为父母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2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可以探望子女?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与父亲还是母亲共同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有正常交往的自由。离婚后承担抚养义务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理应享有对其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父母的探望权问题,对保证离婚后父母的正常交往,加强亲子关系,减少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亲或母亲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8、《婚姻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如下规定:(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5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6)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9、《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0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在继承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社会公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 
《继承法》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法定继承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于遗产,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1、、如何认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2、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为了预防和减少虐待、遗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其次,对于实施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4、哪些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下列场所(1)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2)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3)营业性台球房;(4)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在学校上课期间不能向中小学生开放;(5)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 
35、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和其他社会活动规定了哪些优惠和保护措施?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和其他社会活动制定了如下优惠和保护措施(1)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3)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4)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5)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6)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7)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3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7、《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义务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8、当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办?
当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权利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要求。(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3)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侵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时责令侵权的监护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宗旨是(1)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3)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内容及目的是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内容是: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目的在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41、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43、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2)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3)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负教育的义务。
44、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学校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学校应尽到下列责任:(1)对于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 (2)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3)针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学校应当对教师、家长进行指导。(4)对于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45、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哪些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体职责有四个方面:(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4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出版、销售、播映单位承担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3)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47、我国法律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8、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与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人有何司法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49、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0、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5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4、什么是义务教育?为什么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指《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九年制国民教育。它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它既是国家对人民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家长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同时,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公民文化水平比较落后,文盲、半文盲数量很大;另一方面,建设事业的发展又需要大量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切都迫切需要加强国民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和认识能力。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正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而《义务教育法》乃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法律保障。
55、哪些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56、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上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工,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57、《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生活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尽相同,不同的情况需适用不同的法规或规章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59、如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60、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6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62、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或无法律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6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争议,如何进行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4、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5、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醉酒的人不准驾驶;(2)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3)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4)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66、行人必须遵守那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67、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抻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防碍后面车辆行驶;(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68、 乘车人必须遵守哪些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69、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 ,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我国刑法典是1997年经立法机关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它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四百五十二条。
70、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71、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某甲为泄愤报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某乙乱扔烟头引起火灾,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72、未成年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后,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说,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和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有所不同,因此,刑法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刑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则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73、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民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不能损害其它人;(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4、什么是紧急避险?,实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是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全一种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利益的行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是合法的,对社会有利的:(1)必须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遇到危险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3)必须是在没有其它办法逃避灾难时,才能避险;(4)实施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75、什么是主动中止犯罪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的中止犯罪行为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是受外界强制作用放弃犯罪。
76、为犯罪分子望风的人应如何处罚?
为犯罪分子望风的人,是实际参与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其犯罪地位较次,作用较小,属从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7、什么是自首?自首可以得到哪些从宽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3)接受审查和制裁。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8、什么是侵犯财产罪?这类犯罪有哪些主要罪名?
侵犯财产罪是指将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侵犯财产罪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等;另一类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79、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犯罪分子逃跑、转移提供财物或其它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相,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犯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窝藏包庇罪,如有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80、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买,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而,如果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不论收买后是否留作自己用,也无论是否给付了价款 ,给付的价款是否公道,实际上都起到了为犯罪分子销赃的作用,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商定由他人作案,自己收买,则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通谋,只要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买,则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8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8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83、哪些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上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84、在城镇居民区有人故意放大音量影响你的学习怎么办?
有的人在居民区故意放大音量影响你的学习、休息或工作,对此你只要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就可解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85、哪些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有(1)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 (2)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的行为;(3)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86、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刻乱画只是不文明行为吗?
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乱写乱刻乱画,有人觉得这充其量属于不文明行为,顶多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其实,这种行为已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如乱写乱刻乱画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87、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88、怎样处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
有的人为了寻开心取乐,故意向有关部门及公众谎报水、火灾情、疫情、匪情或其它险情,给社会制造混乱,扰乱公共秩序,对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因谎报险情引起混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管辖上是怎样分工的?
管辖上的分工,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90、发现了犯罪,应该向谁报案、举报或者控告?
公民发现了犯罪行为,应该按司法机关管辖上的分工规定积极、及时地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应当说明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的管辖上有具体分工,并不影响接受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前来报案、举报和控告的,都应该接受。如果不属于自己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再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同时将移送情况通知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紧急处理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利于维护秩序,打击犯罪。
91、公民可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扭送到司法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
9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同意。
93、民事纠纷可由哪些途径得到解决?
发生了民事纠纷后,解决的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自行解决民事权益矛盾;二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疏导调解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运用社会力量干预争议,解决矛盾冲突;三是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程序性法律。
94、哪些案件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原告就被告”,这是民事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9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到庭,也便于判决的执行。鉴于合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履行过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判活动的进行。
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仍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它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96、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必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被告必然是行政机关,因此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民告官”
97、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通俗地讲,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的具体承办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管理,理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行政复议法是你自卫的法律武器。
98、什么是律师?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99、什么是公证,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的效力主要有:(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再经过诉讼。(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公证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办理公证其行为才产生法律效 力。另外,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为成立要件的行为须办理公证才成立。
100、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就哪些民事、行政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附录:案例
【案例一】花季少年成大盗,囚笼悲歌作警钟
16岁,人生的花季,属于她的当是蔚蓝的天空,碧绿的草地,安静的课堂和无忧无虑的歌声,然而,这一切对于正值花季的王强、王东来说已成奢望,属于他们的是手铐的冰凉和铁窗里的长夜漫漫--
王强与王东两人是同学又是同乡。2002年3月至9月份,这两个刚刚跨出中学校门的少年,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利用夜间无人和白天乘人不备之机,采取别锁撬门等手段,先后盗窃摩托车3辆,自行车14辆,总价值23401元。其中王强参加盗窃14起,单独盗窃3次,盗窃数额达16925元。王强结伙盗窃2起,盗窃数额达4594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6年;以盗窃罪判处王东有期徒刑3年。
"小小少年,没有烦恼……"这是电影《英雄少年》主题歌对天真无邪童心的歌唱,但对少年王强与王东来说,留给他们的将是无尽的悔恨、痛苦和烦恼,同时也给我们每一个家长、教师及整个社会留下学沉重的思考……

【案例二】年轻气盛闯大祸,好勇斗狠触刑律
今年2月15日下午,刚满18周岁的徐某和本村同龄人一起玩耍时,一青年对徐某说"肖某要抄你家",徐某听后顿觉不快,便决心找肖某问个清楚。徐某来到肖某家,责问肖某,同样年轻气盛的肖某也不示弱,矢口否认,双方争吵起来。两人约好晚上12点到村西头比试比试。当晚,徐某腰别一匕首与肖某来到村西头,言语不合又争吵起来,徐某掏出匕首朝肖某的肚子就是一刀,肖某随退即倒地。见闯了祸,徐某顿时慌了手脚,忙背肖某来到路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肖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徐某的一刀造成肖某肝脏破裂,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徐某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肖某的经济损失。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案例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该罚
谢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星期天经常到游某的网吧上网,有时连上课都偷偷跑去上网。谢某的母亲多次在游某的网吧中找到谢某,并告知游某,谢某是中学生,央求游某不要接纳其儿子上网,但谢某每次来网吧,游某仍不加以拒绝和阻拦。为此,谢某的母亲向文化部门举报,该县文化局在对游某的网吧进行检查时,果然有多名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据此,该县文化局对游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
游某以自己是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罚款过重为由,不服行政处罚,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本案中,游某虽然在网吧入口处显著位置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按此规定办理,且明知谢某是未成年人还接纳其进入,并且接纳多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其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县文化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对游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县文化局的处罚决定。
目前,网吧暗中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养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

【案例四】擅读私立学校,学费自己掏
小刚今年12岁,父亲刘明、母亲王雪7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父母商定小刚随母亲生活,但未对小刚的抚育费作出约定。一年后,小刚上小学,于是母亲带小刚坐上了法院的原告席,提出要刘明给付小刚抚育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明每月给付小刚抚育费100元。
时光荏苒。转眼间,小刚又到了上中学的年龄,王雪为了让小刚出人头地,受到更好的教育,决定将小刚送到当地一所私立学校上学,但昂贵的学费却让王雪难以承受。此时,她想起上次小刚向他父亲索要抚育费时,法官曾告诉她,"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追加抚育费用。"现在孩子上学,学杂费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正是必要之时。于是她带着孩子第二次走上了法庭,要求刘明承担孩子私立学校一半的学费。刘明接到应诉通知后,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妻子又下岗,生活已很困难,但尽管如此,他一直按月支付小刚的抚育费。再说小刚正享受着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根本没有再追加抚育费的必要。故请求法院驳回小刚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追加抚育费的合理要求。但原告小刚主张的抚育费主要是自己的教育费用,这部分费用应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国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计算。原告小刚在未与被告刘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放弃费用较低的国办学校,而就读于价格昂贵的私立学校,属于自行增加抚育费数额,其要求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学校应当为校园暴力买单吗 
陆某(14岁)与陈某(16岁)是同班同学,2001年11月16日下午下课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冲突。陈某在学校的厕所内对陆某实施了殴打,陆某腹部疼痛难忍。班主任发现陆某因疼痛迟迟不能上课的情况后,随即送陆至校卫生室。卫生室工作人员见陆某伤情较重,当即让其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后,认定陆某脾脏破裂,于当日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纠纷发生后,由于未能就赔偿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陆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及所就读的中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案后,依据陆某申请追加被告陈某的父亲(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经法医鉴定,陆某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庭审中查明,这次纠纷给原告陆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计38536.47元。另查明,被告中学作为校方为规范在校学生的言行,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且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颁发学生手册,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尽到了管理职责。事发前,校方也未曾发现陈某、陆某二位当事学生有异常举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按其年龄(已满16周岁)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后果,但其因琐事与原告陆某发生矛盾后不够冷静,殴打原告致残,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故其对事件应负全部责任。鉴于被告陈某系未成年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学对学生尽到了管理职责,且对学生下课后尤其是在厕所中出现的情况难以预见,故其对原告陆某的受伤致残并无管理失职之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遂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六】未成年人引起火灾,监护人依法担责
1992年8月19日晚9时许,某市河东区的一建筑工地仓库突然起火,火势凶猛,待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时,67立方米建筑用木材已经焚烧过半,连同其他被烧毁的建筑材料在内,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3.9万元。原来,这场火灾是由张某(13岁)、吴某(12岁)和史刚(9岁)三个孩子玩火引起的。他们趁仓库看护人员临时外出翻墙进入仓库,从而铸成灾难。事发后,遭受火灾损失的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三个孩子的家长赔偿损失。但三家长称孩子尚未成年,没有行为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该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本案被告人张某(13岁)和吴某(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史刚(9岁)系元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l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这起火灾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吴某和史刚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史刚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轻于前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张某、吴某和史刚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损失的责任;2.张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分别承担损失费用1.45万元,史刚的监护人承担损失费1万元。



                                                         黄山区司法局
                                                     黄山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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