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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颁布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的,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它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作出了法律的规定,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奠定了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对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如何准确理解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
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着重掌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首先是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次是规范,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都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第三是维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第四是发展,法律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招标、拍卖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折股、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等,充分体现了发展的精神。
3、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指哪些?
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即耕地、林地、草地是本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此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合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也是农业的主要资源,本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明确把“四荒”也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农民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他土地不在本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之内。但应注意,对“四荒”承包的调整应首先严格依法界定“四荒”的范围,做好确权工作,规范承包的程序,实行“先承包后治理”。承包中要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四荒”的优先承包权,保护承包者的利益。同时,严格禁止各种掠夺式开发和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的行为。
4、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5、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承包。这里讲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权利的承包方式,即按户承包,人人有份。
6、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有哪些条款?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8、 谁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承包中要保护妇女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9、谁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该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该条分别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修集体使用的土地如何发包的问题。
10、家庭承包期限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 十年。林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 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 。耕地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要延长到三十年。
1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有哪些权利?
发包方的权利有: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有哪些义务?
答:发包方的义务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权利?
承包方的权利有: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哪些义务?
承包方的义务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户哪些权利?
(一)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赋予了农户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和流转外,任何人不能侵犯。 (三)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1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该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地。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范。
17、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8、《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保护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 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9、《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规定了五条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土地的承包方;三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四是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20、《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有哪些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1、发包方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包方能否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不能变更或解除已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分 立成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并,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其权利义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 或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2、农村土地承包以后,发包方能不能收回土地﹖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对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3、在承包期内能不能调整土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规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承包的,由于法律规定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如果家庭的某一成员死亡,只要这一农户还在,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继续承包就是了;如果整户消亡,则别人不能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对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5、土地承包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6、《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前承包的农村土地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长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原来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27、《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要承担哪些主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一)发包方侵害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黄山区司法局编发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